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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首次申领】
1、外省人员(不含沪苏皖户籍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2、沪苏皖,以及浙江省内户籍人员可在宁波任一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窗口办理。
【补换身份证】
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的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身份证首次申领】
(一)年满16周岁:申请人本人交验《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二)未满16周岁:监护人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还需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补换身份证】
(一)身份证件
1、申请居民身份证换领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申请居民身份证补领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或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提交其中一项即可)
1、居住证;
2、在居住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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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20元/张
补证:40元/张
办理时限: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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