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中级以上士官退休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
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注: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